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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    推動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,三年多來法案遲遲未能過關,改革方案並呈現倒退趨勢,從一開始的「連續兩年考丙淘汰」,到「十年內三次考丙走人」,改革幅度已縮水許多。

    關中於九十八年二月宣示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,銓敘部當時研議「連續兩年考績丙等」的公務員退休或資遣;關中主張參考新加坡做法,公務員待遇分薪資與工作獎金,表現不佳的公務員拿不到工作獎金,「如果連續兩年拿不到工作獎金,就要走人」。

    關中的說法引發公務員反彈後,九十九年四月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修法版本,改為「十年內三次考丙」才資遣或退休,並將公務員考丙比率訂為三%。

   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時,在國民黨立委主導下,又將丙等比率修訂為「一至三%」,但法案送交政黨協商後遭冷凍。在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下,考試院預定九月重新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。

    考試院這次提出的考績法暫定版本,與兩年前修法版本相當接近,將考績分為優、甲、乙、丙、丁,優等以五%為上限,甲等以上以六十五%為上限,丙等沒考績獎金且薪俸無法升級,丁等免職,丙等比率仍不得低於三%,十年內拿三丙就資遣或退休。

    草案也規定,主管機關辦理機關間的團體績效評比,甲等比率可依評比增減十%,丙等比率可增減三%;機關內簡、薦、委任各官等的甲等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%,主管人員的甲等不得超過八十五%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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